关于重申非学历研究生培养年限的通知
校研生[2008]第16号
各非学历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精神及东南大学非学历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 各类非学历研究生有严格的培养年限要求。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3-5年。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3-5年。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2-4年。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2-4年。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2-4年。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3-4年。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3-4年。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3-4年。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自入学至获得学位为3-4年。
为此,重申如下:
1、非学历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3月开始计算。
2、请各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负责人及研究生秘书及时通知相应的非学历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督促研究生抓紧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撰写,达到成果考核标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包含盲审),满足学位答辩的各项要求,通过论文答辩。
3、由于研究生院在非学历研究生新生报到的入学教育以及研究生手册中(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已明确培养年限要求,请各培养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并给予宣传,提醒非学历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在到达最长培养时间的当年2月底之前必须达到申请学位授予的一切条件,送交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进入3月份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名单。过期者不再办理。
4、研究生院除入学教育及研究生手册宣传外,以后不再发类似通知,所有非学历研究生培养年限到期未能完成学业、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将被自动取消研究生学习资格。
5、2003级工程硕士、2003级工商管理硕士、2004级公共卫生硕士、2004级高校教师在职硕士、2004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硕士研究生必须在2008年5月30日之前达到申请学位授予的一切条件,送交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6月份的会议讨论,并进入6月份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名单,过期不再办理。
研究生院
二00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