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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6访问量:525

江苏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通知
 
各相关院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根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规定,经批准,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正式启动。网上申报时间:2010年5月24日至6月30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15日(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外)。现将我校评奖申报组织工作和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内社科成果最高奖。请各院系、部门高度重视优秀成果评奖申报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申报人须及时进行网上填报,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院系审核、汇总(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社科处);社科处统一审核、汇总、签章,报送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范围:
   1.本省作者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成果。包括:①在有统一刊号(ISSN、ISBN、CN)的报刊发表、出版社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辞书、工具书、注释本、点校本、汇校本、地方志、年鉴,科普读物,电子出版物(如光盘等),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②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公开发表的且被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采纳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须附采纳应用的相关材料);③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
   2.少数成果时间可放宽到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申报时须具备如下条件:①上届评奖未申报;②得到学术届高度评价并产生重大影响(须附有关材料);③须由三位同行专家(具有相关学科正高职称)的推荐(附推荐文字材料)。
   3.所有申报参评的成果均为中文。
   4.一个作者最多可申报2项成果。申报人须是该成果的第一或第二作者,署名以版权页为准。
   5.再版的成果必须有30%以上内容为修订、增补的方可参评(须有证明材料)。
   6.“丛书”一般以单本参评。
   7.系列论文可以参评,但必须标题(或副标题)相同、发表刊物相同、主要作者相同。个人论文集可以参评。
   8.中小学教材、集体论文集不参加评奖。
   9.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参评。
 三、申报成果学科分类:分为港澳台研究,国际问题研究,心理学,管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宗教学,语言学,中国文学,艺术学,历史学,考古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教育学,统计学,体育学,外国文学和决策咨询25个学科,申报人须根据成果内容,对照江苏社科网社科评奖平台的二级学科分类,自行确定所属学科并作出准确选择。
 四、申报方式:
   1.首次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请申报人登录江苏社科网(http://www.js-skl.org.cn/),点击进入“省社科评奖平台”—点击“向省评奖办公室申报”—点击“进入申报”—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必填项不能空)—填写完毕点击“提交”,系统将自动生成成果编号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点击“打印”。
   2.申报材料的修改。点击“申报修改”,输入修改密码(身份证的后四位数,注意申报时务必正确填写身份证号码,该号码在申报表中呈被隐状态,密码错误则无法修改)。修改完毕点击“保存”(原系统生成的成果编号不会改变)。
   3.评奖平台关闭前申报人可进行申报和修改,关闭后将不再运作。为避免集中申报系统繁忙,导致登录困难,请申报人尽早网上填报,以免耽误申报。
   4.申报表中“申报人工作单位意见”一栏无法网上填写,申请人填报、修改完毕后请打印正式申报表3份,其中1份由院系领导审核签署具体意见(审核重点: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报?)、签名并盖院系公章,供学校留存。
   5.申请人按照规定报送成果原件及相关附件。
 五、报送申报材料及受理时间:
    1.申报表3(左侧装订,其中1份由院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成果原件1 (译著须附外文原版书一章)及有关该项成果的评价材料1份;
    3.院系申报汇总表(盖院系公章),配套电子文件;
    4.院系报送成果申报材料时间:6月15日前
 六、其他:
   1.由于目前该评奖系统暂未设学校管理层次,为及时了解我校成果申报动态,以便跟进相关工作,请院系领导和科研秘书及时了解本单位申报情况,在6月15日之前向社科处通报本单位申报信息;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申报者请直接与社科处联系。
   2.申报人应仔细阅读省社科评奖平台的网络申报说明和操作指南,按提示进行填报。如遇问题,可联系社科处或向省评奖办公室咨询(电话:83321824 83312461)
    社科处联系人:段梅娟 李建梅 电话:83795192 83793762 dmeijuan@126.com
                                     
 
 社 科 处
    20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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