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维护教学秩序,杜绝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与地点、擅自请人代课等现象发生,严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重申调课和临时更换任课教师的教学管理如下:
一、 课表一经排定,学生选课一旦结束,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课表。
二、 校内各单位和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和临时更换任课教师。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因病、因公出差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调课和临时更换任课教师时,应提前三天,由本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经主管相关工作的处长批准后方可调课和临时更换任课教师。调课和临时更换任课教师由开课院(系)及时通知到有关教学班级。
三、 教师未经同意不到课、私自相互调课、减少课时、或私自换人上课的,以教学事故论处。具体规定如下:(1)教师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一周内或一周以上(含一周)以II/I级教学事故论处。(2)未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以III级教学事故论处。(3)未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以III级教学事故论处。
四、 各院系要加强教学秩序管理。如发现管理失职,或私自调课和临时更换任课教师、搪塞责任者,要追究相关管理人的责任。
教 务 科
201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