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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7访问量:25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旨在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条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研究生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等级,其中,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参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复试成绩)。

第七条第一学年,一、二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提供给当年度入学的免试研究生以及公开招考中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发生其他不适宜享受学业奖学金的情形者。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奖励标准

符合评审条件的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覆盖面100%,奖励标准如下: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万元/生·学年)

学年度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第一学年

1.0

0.8

0.6

0.4

第二学年

1.2

1.0

0.8

0.6

第三学年

学术学位研究生:0.8

专业学位研究生:1.0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万元/生·学年)

学年度

一等

二等

三等

第一学年

1.0(新生奖学金)

第二、三学年

1.8

1.4

1.0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委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评委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

第十一条各专业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工作组),负责本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各专业点负责人和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按要求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情况汇总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情况汇总表》所填内容必须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所填主体内容一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导师审核与推荐意见由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负责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评委会组织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各专业评审工作组组织本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审工作,初审结果上报学院评委会。学院评委会在专业评审基础上开展学院评审工作,确定学院评审推荐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学院评委会将推荐获奖名单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委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审结果汇总表》、《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审结果汇总表》。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后,学院评委会登录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提交评审结果,下载并打印《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纸质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上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十六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六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于11月底前将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九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在按月计退还所发奖学金后,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927日起实施。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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