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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20访问量:1065

  根据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导师招收2021级研究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综合考虑我院学科特点及水平、发展目标及需求、研究生培养质量、教师学术水平及科研需求、师德师风及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等情况,制定本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细则。

一、审核范围

202181日前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停止招生年龄限制且拟招收2021级研究生的导师,包括校内专职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二、审核内容

(一)导师师德师风评价

研究生导师如出现《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见附件)的行为,经查实,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

(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保证在研究生培养周期内具有适合拟招类型研究生培养的研究项目或课题,具备研究生开展相关研究的基本条件,并承诺提供研究生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助学金。对于团队式指导方式,导师作为团队重要成员参与的科研项目和可支配的经费数量也予以认可。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导师,则暂停招生资格。

具体要求如下:

1)研究项目或课题要求

 ①博导:目前正在主持至少一项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或高技术研究纵向课题,或适合指导博士生的重大横向课题。

 ②硕导: 目前正在主持或参与一项厅局级及以上基础研究或高技术研究纵向课题,或适合指导硕士生的横向课题。

2)培养经费要求

 ①博导:目前科研经费充足,能保证所指导博士生课题研究和培养需要,且能保证按学校规定向所有学制内全日制博士生足额发放助研津贴。本人目前项目可用余额须达到:2万元/生均(管理科学与工程)、0.7万元/生均(应用经济学),其中学生助研酬金/劳务费需达到:0.72万元/生均(管理科学与工程)、0.24万元/生均(应用经济学),且上一年度按时按规定额度发放博士生助研酬金。(博士生人数计算:本人目前在读博士生数+本年度拟招生博士生数)。

 ②硕导:有保证所指导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必要支持经费。

3)学术成果要求

 ①博导: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或正在主持一项重点科研项目本人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三年内取得的学术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或正在主持一项重点科研项目(参见博导遴选办法附录项目清单);

2)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收录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已发表被SCI收录论文3

b.已发表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2

c.已发表被CSSCI收录的论文3

d.已发表被CSSCI收录的论文1篇并出版专著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

e.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规划设计奖1项(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排名前2、一等奖排名前3,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5

 ②硕导:提供近三年本人作为第一或通迅作者,或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

2.对于学校引进的高端人才,经认定导师资格后的三年内,在年审基本条件(主要指项目和经费)方面可适当放宽。

3.校外兼职导师申请招生,在满足学院制定的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同时须与至少一位具有相应研究生指导经验的校内专职导师组成团队申请联合招生与指导,并承诺为所招收的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和充足的经费支持及履行全面指导责任。

(三)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价

1.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抽检评议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自下一年度起暂停博士招生资格2年。

2.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的省学位办抽检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经认定,自下一年度起暂停硕士招生资格1-2年。

3.如导师目前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包括全日制硕士生、非全日制硕士生、全日制博士生、非全日制博士生)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过多,培养质量不能保证的,学院适当调减该导师相应类别研究生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或暂停招收相应类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

三、工作程序

(一)820日前,学院讨论制定《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细则》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二)825日前,符合学校招生年龄要求和学院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细则规定的导师,可向学院提出招收2021级研究生的申请,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导师,视为自动放弃申请2021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校内专职导师网上申请招生资格(具体开放申请时间和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校外兼职导师:无须网上申请招生资格,须按学院工作细则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经费、成果等证明材料,由相关学院直接审核。

(三)831日前,学院组织审核导师申请信息,将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在系统中提交上报给研究生院复核,导师可在系统中查看学院审核结果,审核未通过的导师如有申诉,须提供书面材料给学院复议。

(四)96日前,研究生院在系统中反馈复审结果,审核未通过的导师如有申诉,须提供书面材料给研究生院复议。



江苏省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的通知(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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